奖励措施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

2017年11月22日

瓦房店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

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人才库的组织建设,打造权威、公正、专业、高效的评审员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的推荐与评价、聘用与培训、任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作为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评价聘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秘书处按照“多渠道选聘专业人员、优化评审人才结构、实施评审员动态管理、健全聘用和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评审水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培养造就一支公正公平、素质高、能力强的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队伍。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评审员是指参与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行业专家以及秘书处所指定的在评审组中担任观察员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评审员的产生

第六条 秘书处面向社会招聘评审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递交申请资料,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参与秘书处组织的评审人员遴选: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有关管理、质量等相关知识以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系统培训,掌握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具有大学(学士学位)或以上的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企业或组织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者优先;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公正严谨,廉洁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填写《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申请表》上报秘书处。

第八条 秘书处受理评审员申请。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评审员培训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和评价,确认满足评审员条件后将列入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

第三章 评审员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建立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人才库,并根据评审员人才库成员的资历和能力、参评表现、后续教育经历、社会影响等,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公告确认列入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人才库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对人才库评审员按照行业、专业等实施分类管理。评奖期间,根据申奖企业或组织所在行业需求和评审员专业,优先选聘行业或专业对口的专业评审员。

第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年被秘书处抽取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员人才库成员,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人才库评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评审员应积极参加秘书处举办的培训、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无故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及格人员将不再聘用为评审员。

第四章 评审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应当严格按照《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独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对申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客观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员发现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直接利益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因素时,应主动向秘书处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员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奖企业或组织评审工作,包括在申奖企业或组织或其隶属单位任职、兼职、持有股份以及对其竞争对手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员不得参加实施过咨询服务申奖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对曾评审过的企业或组织,两年内不得与其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第十七条 评审员应将申奖企业或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不与指定的评审工作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讨论申奖企业或组织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申奖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所有附加信息;

(二)不私自备份拷贝申奖企业或组织信息,不保存申奖企业或组织材料及相关记录;

(三)不私自更改和使用申奖企业或组织的任何信息,除非这些信息是公开发布的;

(四)评审期内至评审报告反馈之前,不得私自透露申奖企业或组织关于分值和评审报告内容。同时,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评审员任何时候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九条 评审员应遵照秘书处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秘书处、申报组织以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评审员应主动宣传推广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经验,积极推动瓦房店市各类组织提高和持续改进质量,提升卓越绩效管理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企业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发现评审人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时有违规违纪、不遵守行为规范等,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