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措施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2日

瓦房店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

获奖企业或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深入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我市各类企业或组织中的广泛应用,根据《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获奖企业或组织是经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授予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

第二章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权利

第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权宣传和使用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荣誉,可以在企业或组织及其产品的宣传、包装中使用“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荣誉。

第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当年可享受市政府提供的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权在各种媒体上宣传获奖经验,展示企业或组织获奖成果以及参加瓦房店市组织的各种形式品牌宣传活动。

第三章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义务

第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成为行业中的标杆,积极推行新技术、推广新标准,引导行业走以质取胜的道路,引导和激励行业内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

第七条 获奖当年,应将企业或组织追求卓越、提升管理的做法进行总结,汇编成册,并积极参加瓦房店市组织的年度卓越绩效管理经验交流大会。

第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获奖后,连续三年每年至少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举办一次经验交流会,接待争创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实地学习、交流管理经验。

第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参加全市性的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推广、宣传、交流活动;配合市质监局制作相关质量公益专题广告,开展质量宣传。

第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将政府奖励资金用于改进管理、自主创新或质量公益事业,并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奖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推荐企业自评员参与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的培训及考核;配合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其称号将被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凡获奖企业或组织未承担本办法制定的应尽义务,经查证属实后仍未改正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