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措施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2日

瓦政发〔2017〕18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提升质量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是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辖区内同行业前列;

    (四)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

第十条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20万元,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获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参与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瓦房店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8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