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 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瓦房店市等3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12]26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瓦政办发[2012]23号),瓦房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本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城乡规划管理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条和《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影响村镇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除雪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依据《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辽宁省城市绿化园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园林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大连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含供水、排水、供气、供暖)实施行政处罚权。
    (五)房屋物业管理方面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一)(二)(四)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及《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七)民政殡葬管理方面
    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和《大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在城市办丧事、祭祀活动中,搭设灵棚、做大棺材、吹打念经、抛撒纸钱、沿街烧纸、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八)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在街道或居民区随意摆设摊点或者走街串巷的流动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
    (九)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步道上停放或者在停车泊位外停放,侵占人行道(马路沿石以上)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实施行政处罚权。
    (十)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事项目
单位地址 西郊工业园区兴工大街9号
邮政编码 116300
公开电话 85691712
Email wfdzf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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