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 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全市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意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府各部门(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下同)、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4.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监督在本市的国家金融、
    保险机构及省、市在本市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
    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按照审计署、省审计厅、大连市审计局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国有企业、国有商贸公司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8.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五)接受委托对局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城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项目
单位地址 世纪广场1号
邮政编码 116300
公开电话 85612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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