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 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开发等政策;制订本辖区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牵头编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提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建议。
    2、牵头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地方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3、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督指导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落实,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按相关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督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辐射安全;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运行;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辖区内环境质量公报。
    10、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促进废弃物的综合治理,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事项目
单位地址 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
邮政编码 116300
公开电话 856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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