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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2017-12-29 15:01:39

 

瓦政发〔2017133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六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72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化解房地产库存,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是化解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等是本项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要认真制定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要全面开展本辖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分类汇总、分析和上报房地产库存变化情况。及时督促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统计信息入库,确保统计数据上传及时、准确。2017年全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将我市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督考办、统计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办)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充分掌握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利用银行金融贷款,全力破解融资难、拆迁难、管理难等问题。今后,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回迁安置房,鼓励和引导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解决安置问题,城区内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要完成80%以上,力争达到100%。打通保障房、棚改安置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实现棚改居民搬迁即可购买住房的需求。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集体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十个月内购置一手商品房,且面积在48平方米及其以上(含营业、办公用房)的,可获得原被征收房屋(指有合法证、照)货币补偿价款20%的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财政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土储中心、房管办)

    三、多渠道促进房屋销售

 全面、客观、准确地宣传房地产政策,科学引导市场预期,增强消费信心。我市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房交会,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鼓励参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销售。在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在房交会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正式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市政府给予购房奖励。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对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户口所在地为村组的,在房交会期间购房享受双倍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此外,适时在棚户区搬迁改造附近区域设立小型房展,组织手续齐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参加宣传和销售,方便搬迁居民及时、准确地了解房屋信息和购买住房。提倡我市精品楼盘到省内其他城市参加房展会,宣传区位优势,增强城市竞争力。要创新房屋销售模式,利用购房网、微信等新型互联网营销方式进行房屋宣传和销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办)

    四、推进居住证制度,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扩大住房的刚性需求,围绕新城区以及复州城、谢屯、老虎屯中心镇的开发建设和瓦窝、元台镇改街道工作的推进,将有序推动农民就近市民化进程,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渐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凡属本市户籍的农业人口在我市城乡购买一手商品房,正式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民工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办)

    五、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

对于居民1年内在城区内先购买一手商品房后出售原住房或者先出售原住房后购买一手商品房,购买住房面积大于出售住房面积,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按面积差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六、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实行租购并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支持自然人和企业设立房屋租赁机构,投资购买存量商品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房屋供应,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具备正常居住条件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从事房屋租赁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房管办)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执行“认贷不认房”的套数认定标准,主借款人可以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公积金进行贷款,共同贷款的父母子女之间可以互助还款。完善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增加顺位抵押方式。进一步降低贷款相关费用,适时开展贴息贷款业务,全力保障贷款资金及时到位。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创客”“个转企”等新兴行业和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且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的0.7倍。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金融办)

    九、调整房地产相关税收

    (一)调整交易环节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调整交易环节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01651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三)调整计税毛利率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3%。自201611起实施。

   (四)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十、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凡同时符合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普通商品住房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政府办、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调整和优化户型结构,满足市场需求

对于办理完成施工手续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申请,适当的调整和优化户型结构。规划部门应根据开发企业调整规划申请,提请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

    十二、加强开发用地供应管控

认真贯彻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过大,且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国土部门应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要拓宽房地产开发思路,积极发展健康养老地产、休闲旅游地产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和生态地产,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调整规划用途有关精神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19号),对已摘牌尚未开发的住宅用地,用地企业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申请,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可以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土储中心、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文广局、民政局)

    十三、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和基础设施建设

要按照我市城市统一规划,遵循配套和产业先行的发展思路,在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上要适度超前。完善拟出让地块的配套条件,优先进行道路交通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开发时序。今后,我市土地出让计划将优先安排配套设施较为完善、开发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块,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居住需求。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土储中心、电力办、国家电网瓦房店供电公司)

    十四、实施人才住房鼓励政策

全面落实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推进我市引进人才安家工程,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采取发放租金补贴(包括安家费)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引进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按瓦房店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在校生和毕业未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凡在我市城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政府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毕业生每平方米补贴400元,硕士毕业生每平方米补贴300元,本科生每平方米补贴200,大专毕业生每平方米补贴100元(与房展会或其他购房奖励重叠时,享受其补贴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办)

    十五、梳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清理不合理收费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收费清单要向社会公开。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程序,要公开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重点抓好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五个环节的审批办理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调整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坚决取消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费用,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过高的费用。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房管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中涉及税率、公积金以及商业性贷款额度等将根据上级政策及时予以调整,地方性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的执行截止至201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