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补充办法

发布:2016-12-15 15:11:39


    为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式,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瓦房店市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开展情况,现对《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瓦电商发﹝2016﹞1号)进行如下调整:
    一、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服务化体系建设等”调整为“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服务化体系建设等;鼓励公务服务中心组织建立协会行业类目组织,支持协会组织自身建设,通过协会平台强化电子商务企业的抱团发展。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度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每年度给予协会行业类目组织一次性补贴。”
    二、第二章第七条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增加第四项“(四)支持物流快递企业车辆升级。对开展“最后一公里”的物流企业,支持物流快递配送车辆升级,对其购置的快递用新车给予50%的购车补贴”。
    三、第二章第十条后补充:
    第十一条  支持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 通过多种“信息化”技术,形成“生产者→消费者→监管机构”的可追溯数据链,使农产品生产的每个环节实现“数字化”。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方式,鼓励在农业合作社和较大规模农业企业中推广,促进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从源头上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第二章第十一条:“安排经费不超过20万元....并形成评估报告。”调整为:“安排....并形成评估报告。安排经费20万元,用于2016年、2017年聘请中介机构对开展的各个项目进行验收。”
    五、第五章第二十条:“本办法“项目实施期内”指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调整为“本办法“项目实施期内”指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六、《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瓦电商发﹝2016﹞1号)共五章23条,现第二章增加1条内容,原有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其他条款依次排序,调整后共5章24条。

            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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