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瓦房店市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瓦商务发[2015]5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补贴专项资金1850万元,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局管理。
(一)市服务业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市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经申报、审核、验收,达到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商贸企业、物流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硬件、软件设备投入及运营,网站建设及维护,农村产品品牌化、标准化、服务化体系建设等。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度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一)支持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包括仓储中心装修、硬件采购、物流快件管理系统开发等。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度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乡镇级物流快递分拨中心(或体验店)建设。包括产品展示、物流配送运营、仓储配送运行维护等。项目实施期内,给予乡镇级物流快递分拨中心(或体验店)一次性补贴,分拨中心建成验收后支付80%,剩余部分根据运营情况于2017年年底前付清。
(三)支持“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充分发挥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网络辐射作用,实现物流配送延伸至农户,鼓励快递物流进行农产品出运业务。对乡镇至农户的物流配送服务给予补贴,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度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补贴。
同一条物流线路,专项资金支持的物流企业不得超过两家。
第八条 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包括硬件、软件设备投入及运营,人员配备及宣传活动等。项目实施期间,给予单个站点一次性补贴。对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的补贴,在站点建成验收后支付80%,剩余部分根据运营情况于2017年年底前付清。
同一行政村,专项资金只支持1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跨度较大的行政村可支持2个。
第九条 支持电子商务培训。包括培训招募、培训班、论坛、讲座等。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按一定标准补贴;通过论坛、讲座等方式进行电子商务培训的,给予聘请师资费用和场地租金费用补助。
第十条 支持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
(一)鼓励农产品企业通过电商渠道销售本地产品。对企业和机构销售本地农产品的,按发货单量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机构创建自有品牌,按品牌年度网销总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利用第三方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特色馆同时负责对本地特色产品的品牌线上培育和推广,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度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项目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
本条第(一)、(二)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每年市财政安排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20万元,用于日常办公所需材料、印刷、办公用品购置、电商统计、宣传及组织外出培训、学习和观摩等费用支出;安排经费不超过20万元,用于开展中期、末期两次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 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服务业局拟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财政局和市服务业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项目实施期内”指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瓦房店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18日